政策法規

《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 總則   

      1.1  為引導廢電池環境管理和處理處置、資源再生技術的發展,規范廢電池處理處置和資源再生行為,防止環境污染,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制定本技術政策。本技術政策隨社會經濟、技術水平的發展適時修訂。  

      1.2  本技術政策所稱廢電池包括下述廢物: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一次電池(包括扣式電池)、可充電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蓄電池等;  

       已經失去使用價值而被廢棄的各種用電器具的專用電池組及其中的單體電池;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過期產品等;  

       上述各種電池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混合下腳料等混合廢料;  

       其他廢棄的化學電源。  

       1.3 本技術政策適用于廢電池的分類、收集、運輸、綜合利用、貯存和處理處置等全過程污染防治的技術選擇,并指導相應設施的規劃、立項、選址、設計、施工、運營和管理,引導相關產業的發展。   

       1.4 廢電池污染控制應該遵循電池產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實行全過程管理和污染物質總量控制的原則。  

       1.5  廢電池污染控制的重點是廢含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逐漸減少以至最終在一次電池生產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處置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以及其他對環境有害的廢電池。  

       1.6 廢氧化汞電池、廢鎘鎳電池、廢鉛酸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應該按照有關危險廢物的管理法規、標準進行管理。  

       1.7 鼓勵開展廢電池污染途徑、污染規律和對環境影響小的新型電池開發的科學研究,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對策。  

       1.8  通過宣傳和普及廢電池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環境意識,促進公眾對廢電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有正確了解,實現對廢電池科學、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級人民政府應制定鼓勵性經濟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電池分類收集、貯存、資源再生及處理處置體系 和設施建設,推動廢電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術政策遵循《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總體原則。

  2.電池的生產與使用

  2.1 制定有關電池分類標識的技術標準,以利于廢電池的分類收集、資源利用和處理處置。電池分類標識應包括下述內容:  

       需要回收電池的回收標識;  

       需要回收電池的種類標識;  

       電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標識。  

       2.2 電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電池的商家,應當在其生產的電池上按照國家標準標注標識。  使用專用內置電池的器具生產商應該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按照國家標準標注電池分類標識。  

       2.3 電池進口商應該要求國外制造商(或經銷商)在出口到我國的電池上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注標識,或由進口商在其進口的電池上粘貼按照中國國家標準標注的標識。  

       2.4 使用電池的器具在設計時應該采用易于拆卸電池(或電池組)的結構,并且在其使用說明書中明確電池的使用和安裝拆卸方法,以及提示電池廢棄后的處置方式。  

       2.5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氧化汞電池。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生產和銷售汞含量大于電池質量0.025%的鋅錳及堿性鋅錳電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產含汞量大于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堿性鋅錳電池在一次電池中的比例;逐步減少糊式電池的生產和銷售量,最終實現淘汰糊式電池。  

       2.6  依托技術進步,通過制定有關電池中鎘、鉛的最高含量的標準,限制鎘、鉛等有害元素在有關電池中的使用。鼓勵發展鋰離子和金屬氫化物鎳電池(簡稱氫鎳電池)等可充電電池的生產,替代鎘鎳可充電電池,減少鎘鎳電池的生產和使用,最終在民用市場淘汰鎘鎳電池。         2.7  鼓勵開發低耗、高能、低污染的電池產品和生產工藝、使用技術。鼓勵電池生產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強宣傳和教育,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堿性鋅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使用氫鎳電池和鋰離子電池等可充電電池以替代鎘鎳電池;鼓勵和支持消費者拒絕購買、使用劣質和冒牌的電池產品以及沒有正確標注有關標識的電池產品;

  3.收集

  3.1 廢電池的收集重點是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鉛酸電池等廢棄的可充電電池(以下簡稱為廢充電電池)和氧化銀等廢棄的扣式一次電池(以下簡稱為廢扣式電池)。  

       3.2  廢一次電池的回收,應由回收責任單位審慎地開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術經濟條件下,不鼓勵集中收集已達到國家低汞或無汞要求的廢一次電池。  

       3.3  下列單位應當承擔回收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責任: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制造商;  

       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進口商;  

       使用充電電池或扣式電池產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電池制造商生產使用自己所擁有商標的充電電池和扣式電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擔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回收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自己商品的銷售渠道指導、組織建立廢電池的回收系統,或者委托有關的回收系統有效回收。充電電池、扣式電池和使用這些電池的電器商品的銷售商應當在其銷售處設立廢電池的分類回收設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關標準設立明顯的標識。  

       3.5 鼓勵消費者將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送到電池或電器銷售商店相應的廢電池回收設施中,方便銷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廢電池應當分類送到具有相應資質的工廠(設施),進行資源再生或無害化處理處置。  

       3.7  廢電池的收集包裝應當使用專用的具有相應分類標識的收集裝置。

   4.運輸

   4.1  廢電池要根據其種類,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專門容器分類收集運輸。   

       4.2 貯存、裝運廢電池的容器應根據廢電池的特性而設計,不易破損、變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滲漏、擴散。裝有廢電池的容器必須貼有國家標準所要求的分類標識。  

       4.3 在廢電池的包裝運輸前和運輸過程中應保證廢電池的結構完整,不得將廢電池破碎、粉碎,以防止電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屬于危險廢物的廢電池越境轉移應遵從《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的要求;批量廢電池的國內轉移應遵從《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4.5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險廢物轉移管理辦法對批量廢電池的流向進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轉移過程中將廢電池丟棄至環境中,禁止將3.1中規定需要重點收集的廢電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貯存

  5.1 本政策所稱廢電池貯存是指批量廢電池收集、運輸、資源再生過程中和處理處置前的存放行為,包括在確定廢電池處理處置方式前的臨時堆放。  

       5.2  批量廢電池的貯存設施應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有關要求進行建設和管理。  

       5.3  禁止將廢電池堆放在露天場地,避免廢電池遭受雨淋水浸。

   6.資源再生

   6.1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當以廢充電電池和廢扣式電池的回收處理為主,審慎建設廢一次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              

       6.2 廢電池資源再生設施建設應當經過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保證設施運行對環境不會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經濟有效地回收資源。  

       6.3 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按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運行。廢一次電池和混合廢電池的資源再生工廠,應參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設施要求進行管理,在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運行。  

       6.4 廢電池再生資源工廠場址選擇應參照《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的選址要求進行。  

       6.5 任何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在生產過程中,汞、鎘、鉛、鋅、鎳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與安全處理處置量之和,不應小于在所處理廢電池中這一有害成分總量的95%。  

       6.6  在資源再生工藝之前的任何廢電池拆解、破碎、分選工藝過程都應當在封閉式構筑物中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不得對廢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環境下進行破碎作業,防止廢電池中有害物質無組織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冶煉過程應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進行,以免有害氣體和粉塵逸出,收集的氣體應進行處理,達標后排放。  

       6.8 利用濕法冶金工藝進行廢電池資源再生,其工藝過程應當在封閉式構筑物內進行,排出氣體須進行除濕凈化,達標后排放。  

       6.9  廢電池的資源再生裝置應設置尾氣凈化系統、報警系統和應急處理裝置。  

       6.10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廢氣排放應當參照執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應該設置污水凈化設施。工廠排放廢水應當滿足《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其他相應標準的要求。  

       6.12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包括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應當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  

       6.13 廢電池資源再生工廠的人員作業環境應當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  2002)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要求。  

       6.14  鼓勵開展廢電池資源再生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濟、高效的廢電池資源再生工藝,提高廢電池的資源再生率。

  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于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料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于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區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并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8.廢鉛酸蓄電池污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或運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境的污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應滿足下列要求:  

鉛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鉛的生產規模大于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布后,新建企業生產規模應大于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采用密閉熔煉設備,并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